内政部107.3.1内授营建管字第1070803345号函
说明:
一、依据本部营建署案陈贵府107年1月5日府商使字第1070004292号函办理。
二、按「无障碍设施需设置扶手者,其扶手设计应符合本节规定。」、「可为圆形、椭圆形,圆形直径约为 2.8-4 公分,其他形状者,外缘周边长 9-13 公分﹙图 207.2.2﹚。 」、「扶手表面及靠近之墙壁应平整,不得有突出或勾状物。」分别为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(以下简称本规范)第2章无障碍通路第207节扶手207.1 适用范围、207.2 通则之207.2.2 扶手形状、207.2.3 表面所明定,有关扶手设计之形状与表面,应依上开规定检讨,合先叙明。三、次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备编(以下简称设备编)第37条规定:「建筑物装设之卫生设备数量不得少于下表规定:......说明:......二、依本表计算之男用大便器及小便器数量,得在其总数量不变下, 调整个别便器之数量,但大便器数量不得为表列个数二分之一以下。 」,另本规范第5章厕所盥洗室第506节小便器506.1位置规定:「一般厕所设有小便器者,应设置无障碍小便器,无障碍小便器应设置于厕所入口便捷之处。」是一般厕所内所设置之小便器如属设备编规定所检讨设置者,应设置符合本规范规定之无障碍小便器;至一般厕所内设有非属设备编所要求装设之小便器者,不在此限。来函所询事宜,请依个案事实之认定及上述有关规定,本于职权核处。